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胡延年代理人 王明斌 相對人 李世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現居於宜蘭縣○○鄉○○村○○路○○○號,有聲請狀與訊問筆錄可憑,至相對人之戶籍地,相對人長期至宜蘭療養未回,已難認係相對人之住所,本件自應由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