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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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24號聲請人 蔡沈 鳳英 代理人 蔡太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不定額│1│37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