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 張睿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79-NX-27845-3│1│300│├──┼────────────┼───────┼──┼──┤│0002│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0-NX-44984-8│1│19│├──┼────────────┼───────┼──┼──┤│0003│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1-NX-65667-6│1│47│├──┼────────────┼───────┼──┼──┤│0004│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2-NX-87435-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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