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梅鈺鳳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梅鈺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梅鈺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7月、7月、6月、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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