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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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七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八十九年婚字第七七三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管安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王美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