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被告甲○○所有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五公克)係查扣之毒品,爰請求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在高雄縣○○鄉○○路○○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一案,因被告經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送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檢察官以觀察勒戒期滿,且已經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九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之簽呈在卷可憑,而扣押之被告所持有毒品一包(淨重○.三三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之香煙一支摻有海洛因,因無法分離,應一併視同違禁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憑,足徵扣案毒品確屬海洛因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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