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上訴人寅○○
丑○○子○○甲○○○壬○○辛○○癸○○乙○○丁○○戊○○己○○丙○○庚○○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高雄縣立文山國民中學間因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二四一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寅○○、壬○○、辛○○、癸○○部分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就上訴人丑○○部分為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就上訴人子○○部分為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元,就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就上訴人乙○○、丁○○、戊○○、己○○、丙○○、庚○○部分為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故就上訴人寅○○、壬○○、辛○○、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就上訴人丑○○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柒拾元;就上訴人子○○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就上訴人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零壹拾元;就上訴人乙○○、丁○○、戊○○、己○○、丙○○、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管安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王美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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