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詠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住高雄市楠梓加工出口區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一樓之三
劉啟輝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一樓之三 李昌明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一樓之三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