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