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粉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五號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四號偵查,該案中查扣之白粉一袋及注射針筒一支,除注射針筒一支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乙○朝誠字第二○八四一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廢棄外,白粉一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定係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二公克,包裝重○‧一四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89)陸(一)字第八九一六三一三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足憑。因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扣案之白粉與其所含之海洛因成分呈無法分離狀態,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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