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