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8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李建德
被   告  吳揚宇吳宇揚
       王珮珮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180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24日下午5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吳揚宇即吳宇揚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邀同連
帶保證人即被告王珮珮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
金新臺幣160,000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為開始攤還本息,而被告吳揚宇於
104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5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
林明鈞 自105年12月1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
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繳款紀錄查詢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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