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霖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