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林坤湧
被 告 郭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上午9
時3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