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朱書賢
被   告  侯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
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計算之利
息」,應更正為「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
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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