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