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玉簡字第36號
原 告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被 告 創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規劃設計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9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320,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務採購契約、
支出傳票、購買物品請示單、付款通知單、統一發票、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花蓮縣政府函、協調會議紀錄等為證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非公示送達),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第6條第1項第2款、協議內容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