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 吳佳穗
李淑女 被告 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8元,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0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008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足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