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5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告 俞豪
彭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依授信約定書第19條之約定,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俞豪邀同被告彭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①民國103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月10日起至109年1月10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嗣後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月計付,利率則約定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575%計算利息,並依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變動,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簽訂借據在案;②民國103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0
3年8月15日起至109年8月15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嗣後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月計付,利率則約定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575%計算利息,並依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變動,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簽訂借據在案;又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詎被告俞豪借得上開款項後,分別於①104年8月10日、②104年8月15日後即未依約繳納貸款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①借款本金888,290元及②借款本金700,000元,則依上開二筆貸款之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被告俞豪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被告彭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兩造所訂立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俞豪向其借款時,邀被告彭麗琴為連帶保證人,並分別簽訂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契約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而被告俞豪卻未依約繳納上開系爭二筆貸款本息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俞豪為上開二筆貸款之借款人,被告彭麗琴為其連帶保證人,自均應就前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自104年8月11日起│自104年9月1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888,290│1.88%計算。│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自104年8月16日起│自104年9月16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700,000│1.88%計算。│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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