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63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男28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3月24日第一審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6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4年3月30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告期間5日,再加上本院所在地距離抗告人住所地高雄縣之在途期間為6日,計至94年4月1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因該(10)日適為星期日,故以次日即94年4月11日為該期間之末日,而異議人遲至94年4月13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抗告期間,按之上開規定,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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