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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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訴人花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七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 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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