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故於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靜瑜┌──────────────────────────────────────────────────────┐│本票附表:│├─┬─────────┬─────────┬───────────┬────────┬────────┬──┤│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朝群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9年5月5日│300萬元│││││ 張玉珠許秀湘 ││││││││││││││├─┼─────────┼─────────┼───────────┼────────┼────────┼──┤│2│洛琳國際股份有限公│同上│89年7月18日│670萬元│││││司││││││││ 彭國旗徐瑀疄 、徐││││││││ 李妹 ││││││├─┴─────────┴─────────┴───────────┴────────┴────────┴──┤│說明:上開本票均未載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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