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0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王淑珍
         吳明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下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
息等情;被告則以:其係因生意往來而簽發系爭支票交付訴外人 林志忠余至勤
,惟訴外人林志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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