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七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八四號)
及檢察官聲請併辦(九十年偵字第一二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貳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並補
充記載:「被告甲○○復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六月十
日晚間八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河北路口,以自備鑰匙竊取 陳麗曲
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一輛(價約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嗣於同年
六月二十八日晚間十一時許,騎乘該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時,
為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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