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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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九七二號)及聲請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五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
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六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悔悟,
復於五年內,再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
十五分起回溯二十四小時內某時至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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