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怡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平朗 、 林幸華 、 林正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