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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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6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金福王素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46,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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