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60號

原告 王寶林 新北市○○區鄉○路0段00巷00號5樓

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

賴文萍 律師

被告 王涵妮

王志豪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

被告 王錦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