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3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陳鵬宇
郭川珽
被告 潘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複代理人 林桓緒
林仲緯
被告 陳明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