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10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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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林繼宗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10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2月2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