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建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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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3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德港 科技開發洋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間工程合約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