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3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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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30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告 林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3,335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3,3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