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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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25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洪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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