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