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啟真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中請求返還之停車位之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停車位之價額(例如:該停車位
所屬建號建物稅籍資料暨該停車位之面積、或該停車位之最新「
市場交易價值」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