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啟真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中請求返還之停車位之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停車位之價額(例如:該停車位
所屬建號建物稅籍資料暨該停車位之面積、或該停車位之最新「
市場交易價值」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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