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皇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顯
葉智超 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