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5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6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