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五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約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十八時十五分,在基隆市○○路○○○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該案件中扣案之海洛因重約O‧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與證明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