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離婚事件之訴,專屬於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灣省雲林縣○○鄉○○路○○○號,本院並無管轄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離婚之訴,專屬於夫妻之住所地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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