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謄本、拘票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為影本)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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