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