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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