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緝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О九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錫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