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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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偉盛

指定辯護人 陳炎琪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偉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偉盛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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