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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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597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告 許維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民國一百一十一二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二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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