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相對人A02之配偶,A02因急性缺血性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A02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A02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A02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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