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7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相對人A02之配偶,A02因急性缺血性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A02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A02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A02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