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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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林玉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3元
林玉秀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186元
林玉秀
003
新臺幣344元
林玉秀
004
新臺幣720元
林玉秀
005
新臺幣968元
林玉秀
006
新臺幣203元
林玉秀
007
新臺幣361元
林玉秀
008
新臺幣1,172元
林玉秀
009
新臺幣236元
林玉秀
010
新臺幣147元
林玉秀
011
新臺幣1,117元
林玉秀
012
新臺幣500元
林玉秀
013
新臺幣87元
林玉秀
014
新臺幣143元
林玉秀
015
新臺幣1,132元
林玉秀
016
新臺幣192元
林玉秀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