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7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陳碩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17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830658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碩新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碩新於民國108年9月4日16時
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連結
上「爆吱戰堂」臉書社團,發表「今天香港會是明天的臺灣
?為何不也是今天?癱瘓機場破壞地鐵攻擊公署…能發現現
今處處拒馬隔絕之政府?從引進暴民開始…政府早已在預謀
策動明年1.11敗選後的台灣變香港了!」等謠言(下稱系爭
訊息),系爭訊息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已影
響公共安寧秩序,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散布」,
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
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
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
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又該
項款應以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
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為其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將系爭訊息刊登發表置於臉
書,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並有臉書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
證。然觀之系爭訊息內容「從引進暴民開始…政府早已在預
謀策動明年1.11敗選後的台灣變香港了」等文字脈絡,其所
指「政府」,應係指執政黨,綜合全內容係指涉執政黨預謀
於明年總統大選敗選後,利用暴民癱瘓機場破壞地鐵攻擊公
署。惟執政黨之作為屬可受公評之事,被移送人就明年立法
委員及總統選舉後所陳述之系爭訊息,應屬言論自由保障之
範疇,該訊息縱屬不實訊息,或使人可能對執政黨產生負面
觀感,然依國內一般民眾認知水準,多認為此言論屬於民眾
個人之感覺及憶測之詞,要難因見系爭訊息內容即產生畏懼
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影響公共安寧。故尚難認被移送人所
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相符,
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