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交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佳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佳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佳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甫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818號判處
徒刑在案(被告於108年10月30日為本案犯行時尚未執行完
畢,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詎不知警惕,短期內旋即再犯
,顯見未因法律制裁而誠心悔過,被告全然漠視公眾往來權
益,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
量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暨其為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
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248號
被告徐佳佑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佳佑於民國108年9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尚未判決(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
,自108年10月30日11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臺中市北
屯郵局旁之市場內,飲用啤酒後,於同日14時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45分許,
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因面色通紅、行車
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徐佳佑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4時49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佳佑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駕駛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第二中隊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
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刑案現場測繪圖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檢察官張桂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萬以偉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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