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812號
原 告 焦義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顯芬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本為新臺幣(下同)7萬6,905元,嗣追加為16萬3,9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尚須補繳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